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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據時期收養之成立與終止之認定

民法第1083條規定略以,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,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,回復其本姓,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。 另法務部84年8月16日(84)法律決字第19610號函釋略以,日據時期收養之成立與終止,係以雙方合意即告成立,是否申報戶口,於收養關係之成立並無影響,有關收養關係疑義之認定,需本於職權查證判斷渠等是否有終止收養事實,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,依論理及經驗法則綜合判斷後核處,倘無法查明或認定者,宜請當事人循法律途徑解決,並以法院之確定判決為憑,不得僅依戶口之登記與否作為判斷收養關係之存續。 內政部84年12月29日台內戶字第8405425號函,有關戶口調查簿無終止收養之記事,推定收養關係存在部分,自即日起停止適用。 依據:內政部106年8月21日台內戶字第1060054212號函
  • 市府分類: 戶籍兵役,法律權益,一般行政
  • 最後異動日期: 2019-04-27
  • 發布日期: 2017-09-06
  • 發布單位: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
  • 點閱次數: 1818